董事改選應附文件
1.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董事及董事長【注意是否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並於會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向本府申請同意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
董事改選應附以下文件:(除申請函、新任董事印鑑式及設立許可證書外,其他文件皆一式4份)
*(1)申請函1份。
*(2)改選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監事。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新任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長。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董事名冊4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任期中補選請於備註欄備註新任及繼任年月日)
*(5)願任董事同意書(正本4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簽名+蓋章)
*(6)新任董事印鑑式(正本5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7)新任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8)董事具教育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4份(本項須本府檢查,連任者則不需要繳交,另現職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需經服務單位或主管機關同意並檢附同意函及於備註欄位備註已取得同意文件)
*(9)董事長及監察人未有本法第42條情事之切結書4份。(董事長及監察人簽署+蓋章)
*(10)血親姻親未超過董監事總額3分之1切結書4份。(董事長簽署+蓋章)
(11)若有改選董事長,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原本。
【若為任期中改選,須附上辭任董、監察人之辭任書,連任的董事、監察人身份證明文件有異動,須檢附重新檢附身份證明文件,連任的董事、監察人印鑑有更新,亦須重新檢附;無異動,此兩項可免更新】

3.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本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均連選連任者,因屆次已變更及願任同意書已到期,亦應辦理變更登記。
"*"號部分可參考相關檔案
相關檔案: 1.開會通知單及議程(範例).docx
2.基金會變更函(範例).docx
3.董事會會議紀錄(範例).doc
4.董事改選範例.doc
5.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分別簽署版).docx
6.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參考資料).pdf
新增日期:2018-10-19
更新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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