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如何辦理名稱變更? |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修正章程條文內容【注意是否應有2/3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之規定】。 2.向本府申請同意並驗印有關文件(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修正條文對照表。 (4)新修正後章程全文。 (5)基金會新名稱印鑑清冊(正本4份) 3.向法院聲請民事裁定。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董事會議紀錄及擬修正章程條文新舊對照表。 4.經准許裁定變更後,取得裁定正本,再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5.本府及法院得逕行要求修正章程條文內容,不必依此程序。 |
如何向法院辦理登記 |
請參考新竹地方法院 https://scd.judicial.gov.tw/tw/cp-3270-209847-57cd1-191.html |
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購買股票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之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5%之範圍者,如何處理? |
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購置的,無須調整賣出,施行後須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辦理。 |
董、監事現職為本縣教育人員,上級為何? |
1.各校教職員為校長,校長為本府教育局。 2.上開人員是否取得有關同意文件,請於董、監事名冊備註欄內註明。 |
外國人可否擔任教育基金會董事、監事? |
一、我國公益法人 (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以未設有限制之規定。 二、如外國人擔任教育基金會董、監事,請檢附身份證明及住所證明(如護照影本、在台外僑居留證影本、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及該國出具之文件、戶籍證明等),以提供參考。 |
基金會可否聘用公務機關之退休人員擔任行政職人員?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該法僅規定公務員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並未限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惟仍建議應注意相關之利益迴避。 |
基金會可否招收會員以收取入會費辦理各項業務? |
教育部八十一年九月四日台(八一 )社字第四九三○一號函之說明二所述,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之他律法人,其與社團法 人係以社員為成立基礎之自律法人有所不同,故不應有招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及月費情事。 |
會議通知可否以電子郵件方式送給董事? |
電子簽章法第 4條:「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財團法人欲進行財產變更,是否必須俟該年度決算財務資料備查後,方可進行? |
毋須待年度決算備查後方能進行財產變更,法人即可於財產變更登記完成後,即可調整財務報表,詳洽如何辦理財產變更。 |
教育基金會甫通過改選董事會議,惟其中有董事不願簽署願任同意書,如何處理? |
屆期改選之董事會,如有董事不願簽署願任同意書之情事,實屬該次董事會議未改選完成,應由前屆董事會重新提名並徵詢新任董事意願,再行改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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