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董事如出缺,開會人數應如何計算? |
一、依據法務部95 年 04 月 12 日法律 字第 0950009955 號函釋。 二、董事如未補缺額,開會計算人數: 1.章程所訂董事人數為確定者(如7人),應依章程所訂人數計算。 2.章程所訂董事人數為一定範圍者(如7-11人),扣除出缺董事人數,董事人數低於章程所訂董事人數下限,則依章程所訂最低下限計算開會人數,如仍高於下限者,宜扣除出缺董事人數計算。 *原函節錄:按董事出缺之情形,董事會如未選舉或推選補缺,有關董事會開會人數之計算,宜依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之不同而異其處理方式。申言之,章程所定董事會人數係確定者,應依章程所定之董事會人數計算開會人數;如章程所定董事會係由一定範圍董事人數組成,扣除出缺董事之人數,董事人數低於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人數之下限者,應依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人數之下限計算開會人數,惟扣除董事出缺之人數,董事人數仍等於或高於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人數之下限者,宜將出缺董事之人數扣除計算開會人數。因此如董事之人數仍等於或高於章程所定董事會最低人數,即應以實際可參與議事行為之董事計算開會人數(本部 95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50005200 號函參照)。所詢旨揭財團法人依其章程所載,董事會係由一定範圍之董事人數所組成,扣除業以死亡之董事人數,既仍高於董事會組成人數之下限,依前揭說明,董事死亡而未補選之缺額,既無出席之期待可能性,從而應以扣除死亡董事之人數計算開會人數較為合理。 |
如何辦理教育基金會解散? |
1.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解散,並應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產歸屬【注意是否應有2/3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之規定】。 2.向本府申請同意解散並驗印有關文件(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向地方法院聲請。 4.清算完結後函報本府備查。 |
如何辦理會址變更? |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會址。 2.向本府申請同意並驗印有關文件(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會址使用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房屋所有權狀)。 (4)修正後捐助章程及對照表。 3.經本府同意變更後,向地方法院辦理會址變更登記。 4.設有分事務所者,其變更亦同。 |
如何辦理捐助章程變更? |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修正章程條文內容【注意是否應有2/3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之規定】。 2.向本府申請同意並驗印有關文件(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修正條文對照表。 (4)新修正後章程全文。 3.向法院聲請民事裁定。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董事會議紀錄及擬修正章程條文新舊對照表。 4.經准許裁定變更後,取得裁定正本,再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5.本府及法院得逕行要求修正章程條文內容,不必依此程序。 *教育法人之事務所及財產總額如有變更,依法定程序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變更捐助章程。 |
如何變更財產總額(基金)? |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財產總額。 2.向本府申請同意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財產清冊(含存放憑據影本,如係增加不動產,應移轉為法人所有,並附登記簿謄本)。 3.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本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0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
如何變更/改選董事? |
1.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董事及推選董事長【注意是否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並於會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向本府申請同意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 董事改選應附以下文件:(除申請函、新任董事印鑑式及設立許可證書外,其他文件皆一式4份) (1)申請函1份。 (2)改選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新任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長。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董事名冊4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監察人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任期中補選請於備註欄備註新任及繼任年月日) (5)願任董事同意書(正本4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簽名+蓋章) (6)新任董事印鑑式(正本5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7)新任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8)董事具教育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4份(本項須本府檢查,連任者則不需要繳交,另現職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需經服務單位或主管機關同意並檢附同意函及於備註欄位備註已取得同意文件) (9)董事長及監察人未有本法第42條情事之切結書4份。(董事長及監察人簽署+蓋章) (10)血親姻親未超過董監事總額3分之1切結書4份。(董事長簽署+蓋章) (11)若有變更董事長,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原本。 【若為任期中補選,須附上辭任董、監察人之辭任書,連任的董事、監察人身份證明文件有異動,須檢附重新檢附身份證明文件,連任的董事、監察人印鑑有更新,亦須重新檢附;無異動,此兩項可免更新】 3.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本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
教育法人董事須具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釋疑 |
查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點規定:「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該點規定中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係指文教經驗,按依教育部教育法人申請案審查會八十二年第四十三、四十四次會議決議,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即認定其為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一、具有從事學校或幼稚園(須經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教育工作經驗(含學校教職員及兼、代課老師)。 二、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廳、局)工作經驗。 三、學術研究單位研究人員。 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工作經驗。 五、文獻委員會工作經驗。 六、文化中心工作經驗。 七、社教機構工作經驗。 八、曾任文教基金會董事者。 九、其他文教經驗,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名額為浮動名額時,董事改選及補選所應注意事項 |
1.董事名額須為單數。 2.應於每屆改選前先討論決議該屆董事名額。(例如捐章訂定董事名額為9至15人,經董事會於新屆董事改選前決議新屆董事為11人) 3.董事改選完成後,如遇董事因故辭職,則應就該屆所定董事名額辦理董事補選。(例如法人當屆董事名額為11人,若遇董事因故辭職,則應辦理董事補選至11人) |
財團法人可依其捐助章程所訂業務項目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
申請流程: 1.經董事會議討論後同意 2.函報主管機關同意 3.將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籌設資料,送業務主管機關審查 4.確認設立附屬作業組織後,再函知主管機關,並於年度預、決算內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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