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經法務部整理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07月28日法律字第11103506101號函暨新竹縣政府111年08月03日府行法字第1110371389號函辦理。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法務部針對各機關函詢該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前經徵詢並參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意見,茲整理其範圍如下,供各會參考:
(一)上開第4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型之受益憑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債券ETF;不含槓桿型ETF及反向ETF),尚不包括股票型基金或追蹤、模擬或複製股票指數表現之股票ETF。又債券ETF則可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壹、十四(三)3.之ETF證券代號辨識,第6碼為B者為債券ETF(外幣計價之債券ETF則為C)。另,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如屬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且符合上開說明之情形,應符合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情形。(金管會107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9907號函、108年9月19日金管法字第1080133954號書函、法務部108年1月4日法律字第10703519330號函及法務部108年10月22日法律字第10803515770號函參照)。

(二)復考量基金本質具固定收益性質,再納入(一)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二)投資債券ETF的連結基金;(三)投資債券型基金的組合型基金;(四)貨幣市場型基金;(五)保本型基金(金管會111年5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149812號函、法務部111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1103506100號書函參照)。
相關檔案: 函-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PDF
新增日期:2022-08-05
更新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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