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變更應附文件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會址及修正章程。【注意是否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並於會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申請同意變更(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新竹縣000000)。】
(3)新會址使用證明文件:
(3-1)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3-2)建物謄本或房屋權狀影本。
(3-3)若為租賃,請附租賃契約影本。
(4)修正後捐助章程全文(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5)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逐條列出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內容,未修正之條文請於說明欄註明本條未修正)。
(6)繳回法人立案許可證書原本。

3.向地方法院辦理會址變更及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法院網站下載)。
(2)檢附本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設有分事務所者,其變更流程亦同。

相關檔案: 主事務所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docx
分事務所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docx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docx
新增日期:2023-02-22
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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