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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變更應附文件 |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會址及修正章程。【注意是否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並於會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申請同意變更(1式4份)。 (1)申請函1份。 (2)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新竹縣000000)。】 (3)新會址使用證明文件: (3-1)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3-2)建物謄本或房屋權狀影本。 (3-3)若為租賃,請附租賃契約影本。 (4)修正後捐助章程全文(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5)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逐條列出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內容,未修正之條文請於說明欄註明本條未修正)。 (6)繳回法人立案許可證書原本。 3.向地方法院辦理會址變更及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法院網站下載)。 (2)檢附本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設有分事務所者,其變更流程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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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主事務所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docx 分事務所建物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docx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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