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改選應附文件
1.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董事。【注意是否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並於會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局,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向本局申請許可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
董事改選應附以下文件:
*(1)申請函1份。
*(2)改選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董事名冊4份。(職稱皆為董事,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監察人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任期中補選請於備註欄備註新任及繼任年月日)
*(4)願任董事同意書(正本4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簽名+蓋章)
*(5)新任董事印鑑式(正本4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6)新任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連任者亦須檢附)
(7)董事具教育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4份。(現職為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專任教師需經服務單位或主管機關同意並檢附同意函及於備註欄位備註已取得同意文件)
*(8)監察人未有本法第42條情事之切結書4份。(監察人簽署,無置監察人免附)
【若為任期中補選,須附上辭任董事/監察人之*辭任書。若其他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印鑑有異動,須一併檢附;無異動,(4)~(8)附繼任董事/監察人即可】

3.經本局許可變更後召開新任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

4.報送推選董事長之相關資料並驗印有關文件。
應附以下文件:
(1)新任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4份。(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長。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董事名冊4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3)董事長未有本法第42條情事之切結書4份。(董事長簽署)
*(4)血親姻親未超過董事總額3分之1切結書4份。(董事長簽署)
(5)若董事長變更,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原本。

5.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1)填具聲請書(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網站下載)。
(2)檢附本局同意函及驗印文件全份。

6.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2份函報本局備查。
   
*號部分可參考相關檔案
相關檔案: 1.開會通知單及議程(範例).docx
2.基金會變更函(範例).docx
3.董事會會議紀錄(範例).doc
4.董事改選範例.doc
5.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分別簽署版).docx
6.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參考資料).pdf
辭任書(範例).docx
新增日期:2018-10-19
更新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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